我89年参加对越防御作战,后来撤回崇州市营地,与人打架被遣送回家。请问我可以享受关于对越作战待遇吗
对于89年参加对越防御作战,并经过民政部门认定参战军人的,也是只有城镇、农村无业(无固定收入)的参战军人,才可以享受参战补贴的。而对于提问者而言“撤回崇州市营地,与人打架被遣送回家”,实际上是受到已经被原部队予以开除军籍的处分了,依据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(试行)》网页链接规定,提问者不可以享受关于对越作战的参战补贴、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各种优待、待遇的!
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(试行)》第二百二十条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,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军队奖励、表彰,原有职务、级别自然撤销,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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